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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FOF):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10-14 12:32    点击次数:12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目      录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 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若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 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八、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 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 亏损。    九、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投 资人无法随时赎回。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基金(FOF)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份额” 额,或简称“Y 类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至该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 五年后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日年度对日所在月的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 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至该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该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日年度对日所在 月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期 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 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 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 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 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 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理等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 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至该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该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日年度对日所在 月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若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日年度对日所在月的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第 4、5、12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 赎回方式办理,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期 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不包括除股票型 ETF 以外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75%,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5%-8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结合风险预算模型与 宏观基本面分析确定,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组合进行适 时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整体的目标风险(目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确定各大类资 产的风险预算,通过风险预算得到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当组合的实际风险偏离 风险目标时,通过调整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以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设置积极的目标风险水平,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7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 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力求筛选出中长期业 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 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其中,针对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 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针 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 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同时,本基 金还将通过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投资逻辑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 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 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 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 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精选基本面良好、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 质企业,并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 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六)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 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七)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 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主要区别 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 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 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 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 合开展投资决策。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九)其他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 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QDII 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 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 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5%-8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 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型基金; 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    (4)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5)-(7)、                           (16)、                               (20)和(21)项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汇率估值折算)*5%+中债 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5%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 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 定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四、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净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外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1.00%的年费率计提,本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Y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金以外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A 类或 Y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以外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本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Y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基金以外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A 类或 Y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 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所获得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申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暂停交易时;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净值的情形;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案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